由我國知名作家張牧野(筆名天下霸唱)創(chuàng)作的小說《鬼吹燈之精絕古城》,描述了主人公胡八一帶領考古隊在精絕古城遺址探險尋寶的故事,但其被改編成電影《九層妖塔》后,故事背景卻被設
由我國知名作家張牧野(筆名天下霸唱)創(chuàng)作的小說《鬼吹燈之精絕古城》,描述了主人公胡八一帶領考古隊在精絕古城遺址探險尋寶的故事,但其被改編成電影《九層妖塔》后,故事背景卻被設定為了外星文明,男女主人公均為具有超能力的外星人后裔,這引發(fā)了廣大“燈絲”的不滿,從而引起一起廣受關注的著作權侵權糾紛。
8月8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上訴人張牧野與被上訴人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影公司)、夢想者電影(北京)有限公司(下稱夢想者公司)、樂視影業(yè)(北京)有限公司(下稱樂視公司),一審被告陸川,一審第三人北京環(huán)球藝動影業(yè)有限公司(下稱環(huán)球公司)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糾紛一案,認定中影公司、夢想者公司、樂視公司將小說《鬼吹燈之精絕古城》改編成電影《九層妖塔》的行為,侵犯了張牧野對該小說的署名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判令停止傳播涉案電影,向張牧野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張牧野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該案判決后,引發(fā)了業(yè)界對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討論。在實踐中,因改編引發(fā)的著作權侵權糾紛并不少見。對于該案判決結果,西城法院經審理認為,在作者將其著作財產權轉讓給他人后,在判斷被轉讓人的合法改編行為是否侵犯其保護作品完整權時,不能簡單依據(jù)是否違背作者在原作品中表達的意愿這一主觀標準進行判斷,而應當重點考慮改編后的作品是否損害了原作品作者的聲譽。
該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原作品作者張牧野社會評價降低、聲譽受到損害。因此,法院認為張牧野關于其保護作品完整權受侵犯的主張不成立,而僅支持了關于侵犯其署名權的主張,并在此基礎上判令中影公司、夢想者公司、樂視公司及環(huán)球公司在傳播涉案電影時為張牧野署名并向張牧野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隨著文化產業(yè)的發(fā)展,署名權是否可以轉讓的爭議越來越大。不少人持有支持署名權可以轉讓的意見,那么作品署名權是否可以進行轉讓?
一、版權轉讓或放棄署名權在違反公序良俗和誠實信用的情形時應受到嚴格禁止而絕對無效,如學術論文的署名用于交易,這種行為違背學術道德應當無效。特別是雇傭他人撰寫自己的學位論文,這種騙取學位的行為也違反法誠實信用,理應受到法律的嚴厲禁止。
二、在判斷署名利益的轉讓或放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時,應考慮作品是否具有人身性或不可替代性。
(一)對于具有較高人身性或不可替代性的作品,其署名權的轉讓和放棄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具有較高藝術價值的作品,其目的在于藝術的體現(xiàn),而藝術性具有難于脫離于個人的個性因素,他人通常很難獨立創(chuàng)作出相同的作品,因此其具有較高的不可替代性。美國版權法第一百零一條中對于視覺藝術作品的定義就排除了雇傭作品。
(二)如果作品具有較高的可替代性,那么轉讓或放棄其署名利益可以得到法律的肯定。如對于主要基于功能目的而創(chuàng)作的作品,不同人的創(chuàng)作都可以實現(xiàn)相同的功能性,因此功能性作品通常具有較高的可替代性。英國的《版權、外觀設計和專利法案》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了精神權利例外的三種作品:計算機軟件、字體的設計和計算機生成的作品。可見,這三種作品具有較高的可替代性,其署名利益的轉讓或放棄應具有法律效力。
三、判斷署名利益的轉讓或放棄的效力應考慮行業(yè)慣例和文化習慣。
例如公眾人物雇傭幽靈寫手撰寫特定作品的現(xiàn)象已經大眾所廣泛接受,那么其署名利益的轉讓或放棄不應被法律所否定。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chuàng)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受委托創(chuàng)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該條款中的“著作權”包括精神權利。這些規(guī)定吸收了英美法系版權法中“雇傭作品”的規(guī)則,為特定情形下署名利益的轉讓或放棄提供了法律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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